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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題,這裡是,我在台大法學研究所隨班研讀的雙月記事。

暮春三月,鶯飛草長。那兒,紅牆綠瓦間,繁花似錦,杜鵑花是台大法商學院校區的…..女主角,一如羅斯福路的校本部。

校園牆外的石柱上,一圖檔、一文案的交岔展現勵志文采,讓我看看,圖檔似乎都是鄉土懷舊畫,那文案,其中之一是…..一個不肯低頭的人,是他無法忘懷過往的成就。經典。

教室裡,壁上的鐘是停擺的,思索著,下周是否該提供一組電池餵她。沒有想到,隔周相見,她已活蹦亂跳了,而我已然相忘帶電池這檔事。我想,這就是行政效率。

人間四月,陽光斜飛。這兒,網際網路間,周一晨間,不再依來同學堂上報告作業電子檔,猜想是她們是忘了使用最後的完整通訊錄,沒有就沒有吧,上課後私下遞名片追蹤索取補齊列印成檔。

可以想見,聽講起來超累的,倒是吳老師提到遺囑前後篇的故事時,讓我拎起張愛玲的要...焚燒==小團圓一書的心願,但上月卻成書面世,引起兩派抗爭,尊重遺言,與忤逆遺言。我想,這中間最重要的是,是否出於健康的自由意願。......先看過老師所言的成語典故篇。

這也是成語<結草銜環>的典故由來,闡述善有善報是一亙古不變的天理。

結草的典故見於《左傳、宣公十五年》。公元前594年的七月,秦桓公出兵伐晉,晉軍和秦兵在晉地輔氏(今陝西大荔縣)交戰,晉將魏顆與秦將杜回相遇,兩人撕殺在一起,正在難分難解之際,魏顆突然見一老人用草編的繩子套住杜回,使這位堂堂的秦國大力士站立不穩,摔倒在地,當場被魏顆所俘,使得魏顆在這次戰役中大敗秦師。

晉軍獲勝收兵後,當天夜裡,魏顆在夢中見到那位白天為他結繩絆倒杜回的老人,老人說,她就是你把她嫁走而沒有讓她為你父親陪葬的那女子的父親。她今天這樣做是為了報答你的大恩大德!

原來,晉國大夫魏武子有位無兒子的愛妾。魏武子剛生病的時候囑咐兒子魏顆說:我死之後,你一定要把她嫁出去。

不久魏武子病重,又對魏顆說:我死之後,一定要讓她來殉葬。等到魏武子死後,魏顆沒有把那愛妾殺死陪葬,而是把她嫁給了別人。魏顆說:人在病重的時候,神智是昏亂不清的,她嫁此女,是依據父親神智清醒時的吩咐。

銜環典故則見於《後漢書、楊震傳》中的注引《續齊諧記》,楊震父親楊寶九歲時,在華陰山北,見一黃雀被老鷹所傷,墜落在樹下,為螻蟻所困。楊寶憐之,就將它帶回家,放在巾箱中,只給它餵飼黃花,百日之後的一天,黃雀羽毛豐滿,就飛走了。當夜,有一黃衣童子向楊寶拜謝說:她是西王母的使者,君仁愛拯救,實感成濟。並以白環四枚贈與楊寶,說:她可保佑君的子孫位列三公,為政清廉,處世行事像這玉環一樣潔白無暇。

舞躍天高,飛鴿告狀。老師第一時間通函同學,要以新修的完整通訊錄為準,終於,05.06的電子檔報告到位了。然後,我開始發現,裝置法學課程的小書箱,已經滿檔,蟹形文字、方塊字檔、ppt檔擠暴了,我得讓她們搬新家了。

遙想起課堂,那上課鐘聲才敲起,已然到位的老師,那永遠只是參考的下課鈴聲,<從來沒有中堂下課,整整上課110分鐘>延長下課的5-10分鐘,台大人之所以為台大人,是不是因為那25分鐘,當然不是,或者就是,誰知道呢?

我只知道,老師規定在觀賞完電影<飛越杜鵑窩One Flew Over the Cuckoo's Nest、點燃生命之海 The Sea Inside>之後,得繳交兩千字以法學觀點論的如是我聞。看清楚,不是影評啦!我花了三個小時完成了拼貼之法學功課。

 

請看

<關於電影本事

 

根據真人真實改編,勒蒙(哈維巴登飾演)遭逢海難而導致臥病在床近30年,日常生活起居全仗他的大哥、大嫂、姪兒維繫。他臥室旁的一扇經年開啟的窗邊

,是他與外界接觸的唯一途徑,藉此而時常回憶往事。每每望著窗外凝望著『他』所鍾愛的海洋,他就有無限的感慨,但回到殘酷的現實,心中充滿無限的失落和徬徨,他不要苟延殘喘的活著,他要求的是尊嚴死。

 

<自我法學觀之解析

 

尊嚴死之法學理論踏查

 

是的,生命是權利,不是義務,是勒蒙的訴求<尊嚴死>的主軸。

尊嚴死?我想,那是一種計畫死亡,不是干涉死亡,而是真誠的面對死亡。他的要求錯了嗎?當然沒有,沒有誰甘心成為終身臥榻病床者,成為最親愛家人的包袱,就算家族心甘情願,也終有疲憊不堪的一天,他必須要在這天來臨前,有尊嚴的終結生命。

 

職是之故,尊嚴死是不交由上帝、他人決定,一種最屬己自我的死亡。不是以逃避死亡的方式面對,而是對死亡勇氣的浮現,不是被動的等待死亡,而是主動的介入。不是過度的關懷介入,而是尊重自主性的關懷。

 

2005年,西班牙的時空,其法律自以為善心,無法滿足勒蒙的需求,他既無法於公堂尋求到正義,只好動用私情,讓愛他的女人潔娜成為加害人,協助他自殺。

這與法律是相衝突的,正本清源的追究起來,提供毒品者與潔娜都有罪。問題是,尊嚴死應由法律明文規定嗎?當然!不然可能鬆動國家的公序良俗。

 

就勒蒙的個案而言,他即便想自殺都不可能。問題是,基本上來說,一個連自殺都沒有能力的病患,卻頭腦清晰的表達想死、也執意想死,而他的人權難道就該被漠視?

19世紀法國社會學家涂爾幹(Emile Durkheim1858-1917)在「自殺論」中,曾對自殺行為做了有系統的學術性論述。涂爾幹認為,「在一個群體當中自殺率是相當穩定的,不會任意變動,即使產生了變動,也是由於環境所造成的結果,而社會學家便是要找出這些環境與自殺率變動之間的關聯性,亦即應將重點置於分析自殺率與社會現象間的關係。」

 

在台灣自殺率高居我國十大死亡原因的第九位,同樣值得關切的是,更重要的是,這中間還有多少個如勒蒙者?正求死而不可得。法學大師Dürig說,人性尊嚴無論在何時何地都應在法律上被加以實現。因此,縱使我國憲法無明文保障「人性尊嚴」之規定,對個人自我決定權的保障仍然是我國憲法核心的規範內涵。那麼,尊嚴死無疑是個重要的課題。

 

我們回頭看看法律是怎樣天真的看待每一個生命,並假設他們都幸福無邊,彷彿不食人間煙火的宗教家。以我國民法為例:第二章   自然人 第六條 人之權利能力,死於出生,終於死亡。第十四條 對於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者,法院得應本人、配偶最近親屬二人或檢察官之聲請。宣告禁治產。禁治產原因消滅時,應撤銷其宣告。第十六條 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,不得拋棄。

那一條文有假設如勒蒙所遭遇人生變故者,他可以著墨,面對死亡的選項。沒有,

於是,一個頭腦清晰、求死的病人,得大費周章的展開求死訴求。

 

延伸踏查 安樂死在台灣

 

勒蒙的故事,是台灣版的王曉民事件。在台灣,尊嚴死每以<安樂死>之名詞於媒體露出。不同的是,王曉民依然存活,即便其雙親已不堪長期照料、已先走一步了,但沒有人肯出面做加害人,或者是沒有甘冒加工致死的罪名。

 

從法律來看,多數國家仍將尊嚴死及加工、幫助自殺列為犯罪。一般而言,不論想制訂何種法律,原本就先需要社會的共識,才有可能進入立法過程,最後正式成為法律。

 

而像尊嚴死這樣爭議的問題,如果沒有經過社會成熟的反覆討論,尋求共識,根本不可能立法。反對尊嚴死合法化的人認為,生命應受絕對尊重,法律更不應該放鬆此一界限,否則後患無窮。贊成者則認為,尊嚴死是維護尊嚴死亡之必然選項,不該被認為是犯罪。

 

安樂死的合法化的議題,一度被討論的震天價響著,最終依然胎死腹中。根據了解是因為:安樂死牽涉了倫理、醫學及法律層面等問題,最主要的爭議在於「縮短」生命,而且是非自然的。

由於安樂死涉及價值判斷,贊成及反對者都立場鮮明,必須經由社會長時間形成共識,才有可能進行相關立法。目前全世界有安樂死法律或類似法律的國家不多,荷蘭與比利時許可的範圍較廣,某些國家准許消極的安樂死,台灣則未有規定。

 

關鍵是,人到底有沒有選擇死亡的權利?生命到來之初,每個人都沒有選擇出生的權利,蒙主恩召時,也不能決定什麼。但肉身遭逢變故,但頭腦清楚時,我覺得法律該以如帝王條款般的尊榮,予以自身決定選擇適合的生存方式。

 

當然,若從生命應絕對尊重的觀點出發,無論在何種情況下,人都不應該結束自己的生命,更不可以殺害他人。但贊成安樂死的人認為,病痛如果已經到達無法忍受的地步,人當然有選擇死亡的權利,他人應予尊重,安樂死是維護死亡權利的必要選擇之一。

 

醫生或朋友【如劇情中的潔娜】協助安樂死,是殺人嗎?是加害人嗎?醫生的職責是「救人」,救人有沒有界限呢?安樂死的問題在於,挑戰醫生救人的「天職」,在某些情況下,醫生不再是延長生命的執行者,而是縮短生命的實施者。

故而反對者認為,安樂死與醫生救人的天職是相互衝突的,醫生不應該幫助病人死亡。但贊成者則認為,醫生應該尊重病人選擇死亡的自由。若醫生自己也看不下去,他也願意,則可以協助病人安樂死。其朋友情況亦然。

 

不論從哪個層面來看,反對安樂死的人認為,安樂死若真合法化,越是弱勢的人越可能被迫安樂死,根本沒有所謂對生命的尊重可言。解決臨終前的痛苦,安樂死也不是唯一的選項,如果有其他方法可以達到一樣的目的,為何要選擇「殺人」?【這點最可笑,若有其他的選項,誰會想死啊?】但支持者認為,安樂死不應該被排除在選項以外,這是正當的,並且應該受到法律的肯認。

 

結論

 

我想,在尊嚴死未能全方位的建置的今天,各國公部門是否該有考評的機制,以為界定得以執行的門檻。該國法界若為反對者,則相關的社會支援、配套體系是否該同步升火待發?而不是給他擺爛,讓案主與家屬自生自滅。

 

社會多元、價值多元,計畫趕不上變化,車依然如水,馬依樣如龍,造成生命迫害的元素激增。陸客遊台觀賞101大樓,都會有被風吹下的建築機具,遊覽太魯閣,會有憑空落下的亂石….,天空,從來不曾飄下些什麼好禮物。天災人禍,倒是經常由天而降,若換得個終身殘廢,少不得又是一曲悲笳吹不盡人倫悲劇史啊!法律永遠跑給現實追,令人搖頭!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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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雨安妮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